很多負責人以為公司「先放著不管」沒關係,其實公司法規有一整套「15日內」的期限,錯過可能被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或處罰,整理如下。
五個常見情境的期限
- 停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1年,期滿要繼續停業的,應於期間屆滿前再申請。
- 復業:應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
- 延展開業:設立登記後6個月內沒有開始營業,應在期限內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每次最長1年。
- 變更登記:遷址、改負責人、修章程、增減資等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
- 解散: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後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之後進入清算,清算人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容易踩雷的兩點
- 停業期間不是「全部凍結」:期間內若有遷址、董監改選、修章程等變更,還是要照常辦變更登記。
- 停業已向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申報核備者,可免再向經濟部辦停業登記,但兩邊狀態要一致,避免一邊停業一邊被認定漏開發票。
提醒:公司久未營業又沒辦停業或解散,可能被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之後要再用這家公司反而更麻煩。要停、要收、要休息,先跟我們說一聲,15天內把該辦的辦掉最省事。
資料來源:公司登記辦法、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