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資遣費與預告期: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預告 10/20/30 天

適用勞退新制的員工,資遣費為每滿 1 年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資遣前依年資須提前 10、20 或 30 天預告,未預告要給預告工資。

發布:115年7月13日北醫管理顧問

診所因縮編、歇業或員工不能勝任而資遣時,要同時處理「預告」、「資遣費」與「資遣通報」三件事。

一、預告期間(勞基法第 16 條)

  • 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天前預告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天前預告
  • 3 年以上:30 天前預告

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預告期間員工每週可請 2 天謀職假,工資照給。

二、資遣費(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每滿 1 年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以月為單位,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適用舊制年資(94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部分,則依勞基法每滿 1 年 1 個月計算,沒有上限。

三、資遣通報

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 向當地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未通報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這是診所最常漏掉的一步。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

應主動開立,員工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平均工資=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 個月總日數 × 30,包含加班費與經常性獎金。

可用本站「資遣費試算」與「預告期間試算」工具算出應付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1、16、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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