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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試算(含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比照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依受僱日、契約終止日、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與平均工資,分段計算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與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並一併算出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

一般行業自 73/8/1 適用;醫療保健服務業自 87/7/1 適用。適用前的年資不在法定試算範圍。
94/7/1 後到職者自動視為全部新制;舊制年資保留者請填實際轉換日。
終止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 × 30,含全勤獎金、固定津貼、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
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官方系統亦不代算,請依當時法令或內部規定計算後填入。

計算基準:舊制(適用勞基法之日~轉換新制前)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新制(轉換新制日~契約終止日)每滿 1 年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月數+日數/30 換算),最高 6 個月。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總工作年資
適用勞基法前年資
舊制年資(勞基法第 17 條)
舊制資遣費
新制年資(勞退條例第 12 條)
新制基數/資遣費
資遣費合計
應預告期間
預告工資
雇主應付合計

診所資遣員工的必辦事項

  1. 預告期間。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預告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預告 20 日、3 年以上預告 30 日;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間內,勞工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3. 資遣通報。至遲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向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違者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4. 資遣費給付期限。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5. 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申請失業給付必備,記得於離職時一併開立。
  6. 特休未休折算。契約終止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應折發工資一併結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16、17、84 條之 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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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具皆為北醫管理顧問自行整理提供之免費試算,計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仍以勞保局、健保署與國稅局核定為準,稅法與費率規定亦可能隨修法調整。如果試算結果跟您預期的不一樣,或不確定該怎麼填,歡迎直接來電與我們確認:(02) 2706-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