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 16 條計算應預告期間與最晚應預告日期,並依勞動部 109.10.29 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以「一日工資」與「平均工資」取高者作為預告工資計算基準。
法令依據:預告期間工資=應預告期間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月者為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但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勞動部 109.10.29 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預告期間的實務重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16 條;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
| 到職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
|---|---|---|---|
| 在職期間(年資) | 應預告期間 | ||
| 最晚應預告日期 | 實際預告日期 |
| 項 目 | 計算方式 | 金額(新臺幣) |
|---|---|---|
| 一日工資 | ||
| 平均工資(日) | ||
| 採用計算基準 | ||
| 應補預告日數 | ||
| 應給付預告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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