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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計算器

依勞基法第 16 條計算應預告期間與最晚應預告日期,並依勞動部 109.10.29 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以「一日工資」與「平均工資」取高者作為預告工資計算基準。

1基本資料
已預告但天數不足時,只需補足差額日數的工資。
2工資資料
以完整日曆月份計;除以 30 即為「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年終獎金等非正常工作時間所得。
含加班費、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
依終止日自動帶出,可自行調整。

法令依據:預告期間工資=應預告期間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為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月者為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但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勞動部 109.10.29 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在職期間(年資)
應預告期間
最晚應預告日期
已預告日數/不足日數
一日工資(月薪 ÷ 30)
平均工資(日)
採用計算基準
應給付預告工資

預告期間的實務重點

  1. 預告期間依年資: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3 年以上 → 30 日。未滿 3 個月不需預告。
  2. 預告期間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是曆日而非工作日。
  3. 謀職假:預告期間內勞工得請假外出另謀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4. 只有雇主資遣須預告(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勞工自請離職依第 15 條另有規定,勞工不預告雇主無權扣薪。
  5. 預告工資屬工資性質,應計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資遣費則屬退職所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16 條;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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