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須檢附載明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與內容的出差報告單才能認列。本表同時檢核膳雜費是否超過每日 700/600 元的免憑證上限。
國內住宿費不適用日支限額,須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收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實認定;交通費應憑車票、機票票根、電子票證明細等原始憑證。
| 出差人 | 職稱 | ||
|---|---|---|---|
| 出差期間 | 出差天數 | ||
| 前往地點 | |||
| 洽訪對象及內容 | |||
| 交通工具與路線 | |||
| 項 目 | 說 明 | 金額(新臺幣) |
|---|---|---|
| 膳雜費 | ||
| 住宿費(核實) | 檢附旅館業統一發票或收據 | |
| 交通費 | 檢附車票、票根或電子票證明細 | |
| 其他費用 | ||
| 合 計 | ||
| 預支金額 | ||
| 應退(-)/應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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