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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限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交際費以營業收入淨額分級累進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剔除。

銷貨(含勞務收入)淨額,即營業收入總額扣除退回及折讓後的金額。

一般帳簿分級費率:3,000 萬以下 4.5‰、逾 3,000 萬至 1 億 5,000 萬 3‰、逾 1 億 5,000 萬至 6 億 2‰、逾 6 億 1‰;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各級距分別提高為 6‰、4‰、3‰、1.5‰。

營業收入淨額
適用身分一般帳簿
實際交際費
超限(應調整剔除)
交際費可列支限額

限額為分級累進計算,非以單一費率乘上全額。另有進貨、運輸、勞務收入等不同類別的限額規定,若貴公司同時有進貨業務,應分別計算後合併適用。依據:所得稅法第 37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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