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總覽 >相關醫療資訊>小腸移植手術即日起不屬須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衛生署101年5月29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8號公告「小腸移植手術」自即日起不屬須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欲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應依該署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3號令規定,報署核定資格後,始得為之。
該署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3號令:訂定「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檢附該核定原則如下。 行政院衞生署 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3號 訂定「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 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 一、 行政院衛生署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核定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院及醫師資格,特訂定本原則。 二、 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院,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為新制醫院評鑑特優、優等或醫院評鑑區域醫院以上,且具相當於新制教學醫 院評鑑為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者。 (二) 具有專任病理科、麻醉科、精神科、泌尿科、腎臟科、心臟血管內科、心臟血管外科、內分泌科、胸腔科、感染症、免疫學、血液學、呼吸治療及影像醫學等專科或專長之醫師,及臨床藥理、營養學、移植協調人員與社會工作師。 (三) 具有專任消化系外科或小兒外科專科醫師至少一人。 (四) 具有專任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小兒科專科醫師至少一人。 (五) 具有人體器官移植免疫檢驗設備及其人員。 (六) 具備提供居家全靜脈營養照護之團隊。 三、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師,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取得小兒外科專科醫師或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二年以上。 (二) 於國內、外主要執行小腸移植醫院接受小腸移植訓練一年以上,且參與小腸移植手術及術後照顧各五例以上,並取得該醫院出具之受訓證明。 (三) 曾主刀消化器手術三百例以上,其中包括主刀腸道切除及吻合相關手術四十例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