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週五
返回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常用法規
服務據點
相關網站
客服專區
訊息總覽
常用關鍵字:
健保費
公司設立
股權轉換
財務報表
兩稅合一
遺產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歸戶
預售屋
綜所稅
訊息總覽
>
勞基法解釋令
>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安排工作時間時,是否一週仍不可超過四十四小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四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至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係指依該項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之限制規定;其符合同條文第一項規定者,無同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附加檔案:
©2011版權所有:北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02) 2706-5008 傳真:(02) 2706-5006 服務時間:早上 9:00 ~ 下午5:00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7號3樓之6. [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