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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民俗療法

依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內容:

有關傳統「民俗療法」如推拿、指壓、括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該等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係任何人均可執行,無須具備團體會員資格,亦無須辦理執業登記,其場所得標示項目,惟不得懸掛「某某所」市招,且不宜作為商業登記範疇;前述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其行為之登記或廣告仍受醫療法之禁止與限制。另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綜上所述,從事民俗療法之行為不得為公司行號或商業之所營事業登記,尚不發生商業登記法之適用問題,自不需辦理商業登記。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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