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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同時經營醫院及以「○○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該護理機構應另行申配統一編號且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財政部950214台財稅第09400601710號
同時經營醫院及以「○○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該護理機構應另行申配統一編號且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二、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及護理人員法第15條所定之護理機構,其種類以「居家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為限;又護理人員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護理機構之名稱以「○○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或「財團法人○○護理之家」為限。
三、據上,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護理之家機構,其名稱雖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惟與醫療法第14條規定設立之醫院乃分別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且其所得類別亦不相同,當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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