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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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自有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所納稅捐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751022台財稅第7528632號
自有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所納稅捐得列為費用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本人或獨資事業使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至該房屋(包括基地)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於依法完納後,得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經營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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