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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38945號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主旨:商標代理人組織公司行號經營「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其商業登記業由本部函經濟部請省巿主管商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已辦登記者應予以撤銷。
說明:二、商標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不得辦理商業登記,毋須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核課其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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