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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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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