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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收取非即期支票未兌現者可俟清償時列為收入

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480號
執行業務者收取非即期支票未兌現者可俟清償時列為收入
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該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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