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執行業務者取得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及列帳釋疑 財政部660413台財稅第32341號
執行業務者取得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及列帳釋疑 二、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 三、前項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