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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總覽 >稅法解釋令

財政部訂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有關財政部於101年9月27日公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該局說明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而訂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原則,可望減少長年居住海外仍在我國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國內,稽徵機關於個案事實認定其為居住者,而對其海外所得課稅之爭議。
該局提醒,有關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參考認定原則,尚非單以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單一指標作為認定,尚須衡酌各項參考因素予以認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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