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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作參考。但該財產歸戶資料並不一定包含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查對後誠實申報。
  國稅局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而有誤差,繼承人在運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不會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稅情事者,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該局指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容易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因該贈與財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且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因此繼承人要特別注意,以免遭查獲漏報該類財產,除依法補稅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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