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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醫院外購買之藥品支出,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使用在醫院外購買之藥品支出,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2010/5/31)
高雄市小港區民呂女士詢問:她先生98年度因治病需要,依醫師處方在醫院外購買醫院所沒有之藥品,該藥品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原則上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其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之醫藥及生育費,且係付與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但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療院、所內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藥費可憑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於外購藥品、數量之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26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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