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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雇主核准育嬰留職停薪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得於2年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1-03-01
業務單位:勞保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勞保局特別提醒符合請領資格的勞工朋友,把握自身權益。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98年5月1日開辦,從開辦日起至100年1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已達6萬餘人,總核付金額為48億4,864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6千餘元。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是受僱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子女在3歲前,並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項津貼的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於期末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應分別請領,但期間不得重疊。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起開辦至今已1年9個月,該項津貼請求權時效為2年,為避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朋友,因忙於照顧年幼孩童而忘記提出申請,勞保局特別提醒符合請領資格的勞工朋友,勿因逾2年請求權時效,而喪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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