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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於100年2月22日報載該局鎖定新板特區查核預售屋後,截至目前為止已獲納稅義務人補報繳所得稅1,050萬元,未補報繳所得稅者,該局已進行查核,屆時如查獲漏報者,即依規定補稅及處罰。除新板特區外,其他預售屋熱銷地區如林口、新莊、三峽等地,該局亦已鎖定查核中。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點,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處分預售屋,應以預售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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