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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營業人,故其給付之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3/4以上者。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衷心呼籲,營業人租賃小汽車如屬融資租賃性質,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切勿申報扣抵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須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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