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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賦稅》2011/3/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填上,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經查獲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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