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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后︰
一、 所得稅︰
1.個人部分︰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派員勘查。災害損失經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營利事業部分︰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二、 營業稅︰
營業稅依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響或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及拓寬道路,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申報經核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 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 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辦理退稅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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