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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關係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課稅年度內居留之天數有關,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計算天數的方式。
該局說明,外僑在華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反之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該局指出,該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實際居住之日數為主,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華居留日數。同樣地,如外僑在華應聘期間,因公司需要而至國外出差,因其出差期間確實未居留於國內,不可計入在華日數。舉例來說,法國籍李麥克先生於100年3月5日來華學習中文,至6月30日結束後在臺北法商公司找到工作,並於7月1日起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應聘後,公司於9月8日派麥克至亞洲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月3日才返回臺灣,並繼續居留到12月31日。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李君100年的在華天數為187(3月6日至9月8日)+58(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該局呼籲,在華天數與外僑課稅身分習習相關,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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