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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應開立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中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局並指出,前項出售資產損益,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避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其損益計算係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其未折減餘額。
(提供單位:稽核科張素蓮,電話:04-23051111轉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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