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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印花稅憑證 罰鍰降低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保存印花稅憑證者,今後罰鍰將會大幅降低。財政部於100年5月6日修改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營業人未依法保存印花稅憑證者,罰鍰從新台幣9000元降為3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未依法保存印花稅憑證者,罰鍰從4500元降為1500元。
稅務局邱局長指出,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辦理。籲請納稅義務人,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印花稅憑證請依規定期限保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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