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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事務,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欠稅不能註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公司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經該局審核發現其清算程序沒有合法清算完結,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不能註銷。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文,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人應執行之清算事務,因其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國稅局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
該局指出,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勿以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即合法清算完結,可申請註銷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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