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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且以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為限,若營業人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使其他營業人並未重複將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仍然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事實。
該局審理營業稅案件,發現營業人甲公司以其他營業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與乙公司係同一負責人,同一會計人員,雖誤將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無虛報進項稅額之犯意,應撤銷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經由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與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交查系統,即可查得上述異常情形,請營業人審慎檢視相關進項憑證是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切勿將他人之進項憑證持之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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