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  週六
返回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常用法規  服務據點  相關網站  客服專區  訊息總覽
常用關鍵字:
健保費
公司設立
股權轉換
財務報表
兩稅合一
遺產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歸戶
預售屋
綜所稅

訊息總覽 >最新新知

向銀行貸款再出借 利息不可列報費用

台南市永康區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本公司向銀行貸款,款項又借給他人使用,但未收取利息,那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須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非屬營業所須支出,不得列為費用。請企業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須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2011/04/19 經濟日報】

附加檔案:    
©2011版權所有:北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02) 2706-5008 傳真:(02) 2706-5006 服務時間:早上 9:00 ~ 下午5:00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7號3樓之6.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