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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明訂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並採單一稅率,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明訂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及99年度以後之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33.33%及20.48%,而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及99年度以後之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48.15%及33.87%。
該局說明,以甲公司101年度決議分配100年度以前之盈餘為例,該公司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共計600萬元,其中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為100萬元、99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為200萬元、100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為3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100萬元÷600萬元)×48.15%】+【(200萬元÷600萬元)×33.87%】+【(300萬元÷600萬元)×20.48%】=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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