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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納稅義務人20歲以上的子女,就讀大陸地區學校者,因目前教育部並未認可大陸地區學校學歷,因此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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