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  週六
返回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常用法規  服務據點  相關網站  客服專區  訊息總覽
常用關鍵字:
健保費
公司設立
股權轉換
財務報表
兩稅合一
遺產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歸戶
預售屋
綜所稅

訊息總覽 >最新新知

虛報捐贈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賦稅》2011/3/31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利用虛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此情形事實上即為漏報所得額之類型,應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查獲虛報捐贈扣除額300餘萬元,該局除補徵應納稅額80餘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A君主張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文義,其處罰係以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為要件,虛報捐贈扣除額,非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形,不得援引該條作為處罰依據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當年度課稅級距之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得淨額之多寡影響適用稅率之高低級距,虛報捐贈扣除額,當然影響所得淨額之計算,並導致漏繳應納稅額;是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實,除短漏報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外,尚包括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有漏繳應納稅額者,皆應受處罰,且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 條第2 項第2款亦明確規定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應補稅送罰,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以不實資料浮報列舉扣除額,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附加檔案:    
©2011版權所有:北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02) 2706-5008 傳真:(02) 2706-5006 服務時間:早上 9:00 ~ 下午5:00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7號3樓之6.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