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  週六
返回首頁  公司簡介  服務項目  常用法規  服務據點  相關網站  客服專區  訊息總覽
常用關鍵字:
健保費
公司設立
股權轉換
財務報表
兩稅合一
遺產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歸戶
預售屋
綜所稅

訊息總覽 >最新新知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處罰釋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正確記載及開立統一發票,若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新臺幣15,000元),處罰的標準是依據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計算。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50元,誤開立金額為5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千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甲超商誤開立金額為50萬元,不符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50萬元,而是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甲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50元,故應處最低罰鍰500元(即新臺幣1,500元)。
該局提醒,交易頻繁或使用二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發生開立錯誤的情形,請注意依前揭規定正確開立及記載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附加檔案:    
©2011版權所有:北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02) 2706-5008 傳真:(02) 2706-5006 服務時間:早上 9:00 ~ 下午5:00
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7號3樓之6.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