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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司行號或大賣場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之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者,營業人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民眾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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