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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供外籍主管使用之公務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提供外籍主管或員工住宿之公務宿舍,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公司租賃房屋供員工或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其所取得之憑證,包含房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費用,核屬外籍主管或員工來臺工作或員工實質薪資所得一部分,其所取得之憑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公司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查核營業稅案件,轄內甲公司99年5-6月營業稅申報,以其所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並申請退還溢付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建物雖以營業人名義購買,惟所有權狀登記之用途別為住家用,且係提供甲公司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性質。其進項憑證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經該局補徵原申報進項稅額40多萬元,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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