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即時報導】 2011.03.25 09:28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是遭法院拍賣,則應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因無力負擔房貸,房屋被查封後遭法院拍賣,房屋拍定價格380萬元,扣除必要成本費用310萬元,尚有7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1/03/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