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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未辦登記前 得撤銷贈與並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1.03.23 05:36 pm
財政部表示,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贈與不動產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准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提醒,贈與不動產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撤銷權期限需在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
【2011/03/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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