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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租屋營業 應申報營業稅營所稅

台南市曾小姐詢問:個人房屋出租是否要辦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從98年1月1日開始,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只要設固定營業場所,不管是辦公室或網站;或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者,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規定,都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應依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除因符合前述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常見的是,一般民眾未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僅自行透過張貼紅條或利用網路業者所架設租屋網刊登廣告或經仲介業者介紹,招攬房客,因不涉及營業稅問題,而屬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1/03/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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