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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之健康檢查費可否免計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服務單位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個人則併計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為了照顧員工健康,保障員工福利,營利事業每年定期舉辦職工之健康檢查,除符合下列2項條件,得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其他情形依稅法規定核屬職工之薪資所得:
1.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
2.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前開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注意此項規定,以免因疏忽而誤計職工之所得,影響職工權益,或未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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