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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附設美容整型中心倘有經營服務項目中屬術後及未施行手術等美容護膚產品之銷售行為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2011/3/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醫療機構為醫事人員之執業場所,以提供辦理執業登記在案之醫事服務項目為限,除醫生執行具有侵入性之手術及施用管制性藥物並於處方箋上清楚載明者,其醫療勞務及藥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如由醫生建議就診者決定是否另外購買未記載於處方箋上之加速修復、美白及防止復發等美容保養品,及未施行手術,僅於醫囑紀錄上記載併用之各項保養系列產品等美容護膚產品,並不屬於醫療業務延續用品,而係屬美容護膚產品銷售(商業行為)之範疇,故尚無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請轄內各醫院〈診所〉附設美容整型中心,倘有銷售前述屬商業行為之美容產品者,應於100年6月30日前辦理變更扣繳單位為營業人身分或辦理營業登記,並請自行檢視,倘有短漏報銷售收入,應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日後查獲遭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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