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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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島以外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於當地提供勞務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免稅發票;惟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並無免徵營業稅,應依前揭時限表規定開立應稅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營業人在離島地區係以冷凍冷藏之水產製品為業,銷售對象主要為當地餐飲業者及一般消費者,另有部分產品銷售至台灣本島;因申報營業收入偏低,經該局調閱相關資料,發現部分銷售至台灣本島之收入,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依法補稅並送罰。

該局籲請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發生違漏情事,一旦遭查獲除補稅還會遭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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