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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近期內已蒐集轄區內房價高漲地區短期買賣不動產或預售屋轉讓之成交資料,並陸續發交各分局、稽徵所展開查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已就轄區內預售率30%以上之建案,請建商提供於購買後至完成過戶前有轉讓之客戶名單及交易資料外,另針對2年內轉手逾3次之成屋,其各次移轉實際成交價格等展開查核,截至目前為止已查獲漏報97及98年度交易所得案計6件,短漏報所得額2,020萬元、補稅701萬元,而99年度出售的成屋及預售屋,因要等到今(100)年5月報稅時才申報,故預計6月起陸續展開清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99年度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所得者,應主動於今(10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至98年度以前成交並獲取所得者,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如對補報綜合所得稅有任何疑問,可以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課(股)洽詢,該局同仁都會熱忱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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