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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請核准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說明,除符合上述要件外,還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適用條件較嚴格,稅捐處多年來雖已運用各種管道及方式加強宣導,例如:於核准函內提示相關規定、不定期發布新聞稿、印製租稅小常識等宣導文宣提供民眾索閱外,並協調民政局於福袋之宣導手冊增列戶籍異動對稅捐之影響,更將宣導插條附於每年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信封內,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但由於稅捐核課之專業性,近期仍有多位議員反映,宣導資料民眾不易瞭解,以至於發生實際居住該址,卻因為沒有辦好戶籍登記或戶籍遷出又遷入但未再提出申請,致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遭到補稅的情形。

該處經檢討後,除對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報請財政部修法簡化外,特別參考議員之建議,將製作自用住宅自我審查流程圖,把繁雜的稅法規定以簡圖表示如下,讓民眾容易瞭解,以提昇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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