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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號牌借供他人使用或移用他人之號牌,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若鄉親將您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您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他車號牌之車輛或被移用號牌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A車為甲君所有,B車為其朋友乙君所有,甲、乙兩車每年均應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甲君將其A車的號牌借供乙君懸掛在B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則A車與B車將被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乙兩人均會被處2萬2,460元之罰鍰,可說損失不小。

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各位車主,千萬不可將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懸掛其他車輛號牌在自己的愛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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