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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新聞稿
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轄內李先生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李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李君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102-1805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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