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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需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課稅資料,請攜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為減輕民眾負擔,多有針對中低收入戶之各項補助或減免學雜費等措施,納稅義務人如為申請上開補助或減免,需至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財產所得等相關課稅資料,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該局指出,為達簡政便民之服務目標,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身分證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資料,惟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攜駕駛執照、健保卡等證件,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資料,因證件未符規定無法調查,致生爭執之情形。&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及96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225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證件,如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等,不具備「唯一」之要件,曾經各該主管機關表示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該局呼籲,為維護課稅資料之保密安全及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法益,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相關課稅資料,仍請攜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辦,則需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未成年人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經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父母已離婚或一方死亡則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一方代為)同意(授權),即代理人除了攜帶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還要攜帶未成年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委託書(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授權)及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關係證明文件(如載有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印章,至全功能櫃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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