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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生前有身障手冊 無遺產扣除額

2011/03/17
【經濟日報╱台中訊】
台中市王先生問: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能否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所規定嚴重病人,每人每年可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嚴重病人,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再加扣557萬元;但被繼承人本身為身心障礙者並無此扣除額適用。故王先生父親情形,並無身心障礙扣除額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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