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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納,將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表示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公函而感到困惑?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除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納稅人若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時,請勿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處會對欠稅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方稅每年分別於4、5及11月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敬請於限期內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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